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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了提高种用动物健康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特制定本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种用动物健康的标准和检查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饲养的种用动物。
2 定义
本标准所指种用动物,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种猪、种牛、种羊、种鸡、种鸭、种鹅)。
3 防疫条件要求
3.1饲养场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按国家规定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免疫档案齐全;
3.3调出种用动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检疫制度;引进种用动物的,应当严格执行隔离观察制度;
3.4开展定期消毒、灭鼠杀虫;
3.5按国家规定加施畜禽标识,养殖档案齐全。
4 种猪健康标准
4.1未发生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猪流行性腹泻;
4.2临床健康;
4.3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猪圆环病毒病、猪细小病毒病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5 种牛健康标准
5.1未发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
5.2临床健康;
5.3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结节性皮肤病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5.4布鲁氏菌病血清学检测结果应为阴性;结核病经变态反应检测为阴性。
6 种羊健康标准
6.1未发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炭疽、绵羊痘和山羊痘、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
6.2临床健康;
6.3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6.4布鲁氏菌病血清学检测结果应为阴性。
7 种禽健康标准
7.1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鸡白痢、鸭瘟、小鹅瘟;
7.2临床健康;
7.3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鸡白痢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8 种马(驴)健康标准
8.1未发生非洲马瘟、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
8.2临床健康;
8.3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非洲马瘟、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进行监测,监测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9 检测方法
9.1口蹄疫
按《口蹄疫诊断技术》(GB/T 18935)、《口蹄疫病毒荧光RT-PCR检测方法》(GB/T 22915)执行。
9.2非洲猪瘟
按《非洲猪瘟诊断技术》(GB/T 18648)执行。
9.3猪瘟
按《猪瘟诊断技术》(GB/T 16551)执行。
9.4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按《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诊断方法》(GB/T 18090)执行。
9.5伪狂犬病
按《猪伪狂犬病诊断方法》(GB/T 18641)执行。
9.6猪圆环病毒病
按《猪圆环病毒聚合酶链反应试验方法》(GB/T 21674)执行。
9.7猪细小病毒病
按《猪细小病毒病检疫技术规范》(SN/T 1919)执行。
9.8布鲁氏菌病
按《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GB/T 18646)执行。
9.9结核病
按《动物结核病诊断技术》(GB/T 18645)执行。
9.10炭疽
按《动物炭疽诊断技术》(NY/T 561)执行。
9.11牛结节性皮肤病
按《牛结节性皮肤病诊断技术》(GB/T 39602)执行。
9.12牛病毒性腹泻
按《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诊断技术规范》(GB/T 18637)执行。
9.13牛传染性鼻气管炎
按《牛传染性鼻气管炎诊断技术》(NY/T 575)执行。
9.14绵羊痘和山羊痘
按《绵羊痘和山羊痘诊断技术》(NY/T 576)执行。
9.15小反刍兽疫
按《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GB/T 27982)执行。
9.16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
按《山羊接触传染性胸膜肺炎诊断技术》(GB/T 34720)执行。
9.17高致病性禽流感
按《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GB/T 18936)执行。
9.18新城疫
按《新城疫诊断技术》(GB/T 16550)执行。
9.19禽白血病
按《禽白血病诊断技术》(GB/T 26436)执行。
9.20鸡白痢
按《鸡伤寒和鸡白痢诊断技术》(NY/T 536)执行。
9.21鸭瘟
按《鸭病毒性肠炎诊断技术》(GB/T 22332)执行。
9.22小鹅瘟
按《小鹅瘟诊断技术》(NY/T560)执行。
9.23非洲马瘟
按《非洲马瘟诊断技术》(GB/T21675)执行。
9.24马传染性贫血
按《马传染性贫血病凝胶免疫扩散试验方法》(NY/T569)执行。
9.25马鼻疽
按《马鼻疽诊断技术》(NY/T557)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