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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处是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其他各部门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三个文号,即“闽牧医学发”、“闽牧医学纪”和“闽牧医学秘”。“闽牧医学发”适用于以本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本会印章。“闽牧医学纪”适用于以本会名义发出的各类会议纪要,该文号需加盖本会印章。“闽牧医学秘”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研究会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理事长(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闽牧医学发”、“闽牧医学纪”发出的各类文件、纪要需经本会理事长(会长)签发,以“闽牧医学秘”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每年本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条 本制度经十二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2022年1月1日起生效,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
202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