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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及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 本会行文使用“闽牧医学字”。“闽牧医学字”适用于以本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本会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理事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六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行文呈批表》。
第七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八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本会领导阅批。
第九条 每年本会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条 本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印章管理责任人如因工作变动,需与继任者及时到办公室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十三条 本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并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外出使用。印章外出期间,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借用人须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五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理事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十二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2022年1月1日起生效,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
2021年2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