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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使财务管理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本会制定《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反洗钱和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有关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  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学会负责人应当对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及资金的合法使用负责,并对学会专业委员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  设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门岗位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项工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第三条  通过合法金融渠道或者以合法方式开展资金交易活动。与境外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或者发生资金交易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组织业务、声誉、内部控制制度、合法经营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组织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在书面协议中明确本组织与境外组织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开展客户身份识别,识别受益人、捐赠人身份,不得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

第五条  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保存所有业务活动相关交易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交易记录应当充分详细,以确认资金的使用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开展合作或者发生资金交易时,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相关组织或个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 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承担具体工作时,要事先了解、评估是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可能涉及的,要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本办法经十二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即日生效,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

                                          202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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