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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会财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家财政部及福建省财政厅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经费来源
1、本会会员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银行存款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二、经费开支
1、本会业务活动和会务活动费用;
2、本会聘用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报酬;
3、办公设施和办公费用;
4、其他正当开支。
三、审批权限
本会实行财务开支预审批制,除日常小额办公用品外,其他费用开支,经办人员须填写开支审批单,经过相应的权限审批后才能对外支付。其中开支1000元以内的由常务副秘书长审核,报秘书长审批;1000元至30000元的由秘书长审核,报理事长审批;超过30000元的由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财务管理
1、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2、本会秘书长负责对本会财务的监督管理,审核本会大项的资金支出预决算;
3、本会配置持证会计一名、出纳一名。会计、出纳可以兼职但两者不得互相兼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由秘书长负责监交;会计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把关,管理好本会财务,每季度或半年必须向本会理事长、秘书长分送财务报表;
4、本会的固定资产、财务收支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进行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发布,每年至少向理事会报告一次收支情况;
5、本会每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认定的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6、本会聘用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报酬参考有关规定,由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7、本会的物品、财产,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更不允许把现金借出,如有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罚。
五、会计、出纳人员职责
(一)会计职责:
1、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及时、正确填制记账凭证;
2、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正确使用会计科目;
3、严格审核,登记入账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确保不错帐;
4、严格掌握资金开支范围,随时掌握开支情况,找出存在浪费或不合理开支的环节,向会长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5、按月(或季度)编制财务报表,年终应认真总结,及时准确地编制决算报表和编写年度财务报告,并送秘书长审定;
6、每年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按时向秘书处移交档案。
(二)出纳职责:
1、遵纪守法,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各项现金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保留账外现金;
2、掌握现金结算起点,不得以白条抵交库存现金;
3.、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做到逐笔顺序登记,逐日结出账面金额,做到账实相符,日清月结,每天流动资金量控制在1000元以下,多余应及时送存银行;
4、办理收、付款项时,必须根据相关人员审核签字的凭证,进行认真复核报账;
5、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六、报销凭证审核制度
1、报销凭证的格式须符合要求,所反映的经济业务须符合有关财务制度和标准,报销凭证的填写必须与经济业务发生日期一致;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单据上必须有财政部或税务部门的监制章)必须内容完整,真实准确,符合规定,具备品名、数量、单价及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等,金额计算无差错,加盖单位有效印章及有关责任人签名或盖章;
3、自制的原始凭证(如各种会议补贴等)必须有制表人签名,秘书长审核,领导审批;
4、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签名,属于固定资产还须办理相关手续;
5、一式多联的原始单据,报销联必须为发票正本或指定报销凭证;
6、经过刮、擦、挖、补或涂改的报销凭证,一律视为无效凭证;对不合理、不合法或伪造、更改的凭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领导酌情处理。
七、报销管理制度
1、办公用品的采购由秘书处专人负责,经验收后,按规定进行办公费报销。发票应及时报销,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视自动作废;
2、所有报销费用需有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名,并注明用途、去向。日常开销费用,按审批权限报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八、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便于登记统计和管理,所有固定资产都必须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并加以编号。
1、购买的固定资产:
本会研究决定购买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应由经办人、秘书长共同验收,并在原始单据简明确认,制定固定资产卡片。
2、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
固定资产由于正常使用磨损,或由于事故发生后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继续使用的,应经以下批准后予以报废;
(1)超过使用年限,确认不能使用或不能修复的,经秘书长签注意见,报会长批准后予以报废;
(2)固定资产的报损、短少,应由管理人提出书面报告经秘书长签注意见,报会长酌情处理;
(3)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损失的,经秘书长签注意见,报会长批准后给予核减;
(4)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应查清责任,给过失人必要的处分;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严肃处理;
(5)报废、损的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表”,经会长批准后凭证销账。
九、固定资产的清查
为查明各固定资产账、物是否相符,掌握各种固定资产的储备利用情况,秘书长应会同相关人员定期组织清查(一年一次),填制固定资产清查表;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本会领导并按有关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处理。
十、发票管理工作制度
1、本会发票由出纳统一保管,统一核销,对于新增的收费项目应由会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及时告知出纳,以便申领新发票;
2、本会任何收入必须使用本会规定许可的票据,严禁使用白条代替收入票据。
十一、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1、按照本会制定的《印章管理制度》,财务专用章由秘书长管理,经办人使用印章时必须填写《使用印鉴登记表》,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方可盖章;
2、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3、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十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本会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档案部门统一保管(本会由秘书处指定专人保管);
3、移交会计档案部门的会计档案,应保留原卷册的封装;会计档案不得借出;
4、会计档案的销毁等工作按财政部1998年8月21日发布的财会字[1998]32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十三、本会分会的财务管理
1、分会的财务管理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2、分会按规定不得办理银行帐号,其经费收支、决算在学会帐户上分列管理。经费的使用权仍归分会使用。
3、分会的财务收支原则上由各分会自行掌握,开支1万元以下由分会负责人签批, 1万元及以上报学会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