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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学会理事的管理,促进理事积极参会议事,严肃理事会纪律,规范理事行为,根据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学会理事应积极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会交办的任务,及时对学会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对重要事项以书面形式提交学会秘书处。
二、全体理事应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不得无故或借故缺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需事先说明理由,并向秘书处请假,如不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出席会议,则视为旷会;在届内一次会议都未参加的,将不列为下届理事推荐人选。
三、理事单位及理事单位以上的团体会员负责人如不能参加学会的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或理事长办公会议,可委托其联系人或代表参加会议。
四、全体理事应按学会章程的规定缴纳会费,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则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
五、学会将设立理事奖励机制,每年评选一次优秀理事10名(不含常务理事、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凡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对学会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并被学会采纳的,将作为优秀理事的提名人选,经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发给证书,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