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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的组织和各项业务活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省科协《福建省科学技术学会省级学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会根据学科不同专业的需要,设立分会。分会是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学会组织的基础,也是学会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础。

第二条  分会接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学分会”,不得冠以“福建省”、 “省”等字样。分会的组成成员及名称为:(副)理事长、(副)秘书长、理事、会员。

第三条  分会应按照《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在学会的授权下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为学会会员,所收取的会费属于学会所有。

  第四条  分会需要更名或变更负责人的,需先由其全委会讨论通过,并向学会书面请示。经本会批准后,由学会秘书处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分会的注销,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条  分会应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培训和科普教育等各项活动。活动结束后须将活动总结或纪要报学会备案。

第七条  分会应每年12月15日以前向学会递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各项活动,要事先报本会审批。

第八条  分会开展重大学术活动的经费,可通过接受相关企业的赞助加以解决。开展业务活动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由学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九条  分会无特殊原因不得办理银行帐号,其经费收支、决算在学会帐户上分列管理,盈余的经费原则上返还分会使用。

第十条  从2008年开始,分会连续两年没有组织任何业务活动的,由学会上报上级主管机关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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