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畜牧兽医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畜牧兽医科技奖是经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十二届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由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设立和承办、面向全省畜牧兽医行业的科学技术奖。其目的是奖励在我省畜牧兽医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激励科技人员特别是基层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加快福建畜牧兽医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第二条 为做好福建畜牧兽医科技奖奖励工作,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福建畜牧兽医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激励申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福建畜牧兽医科技奖获奖项目及成果,可作为相关人员评审职称、晋级职务、评选先进等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福建畜牧兽医科技奖设奖励委员会,负责福建畜牧兽医科技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一)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制定、修订奖励办法;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组建奖励工作办公室;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授奖;对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解决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二)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4年。奖励委员会委员7至9人。主任委员由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分别由福建农林大学动物科学学院、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的领导担任;秘书长1人;委员由福建省畜牧兽医相关行政、教学、科研部门领导或管理专家组成。
第六条 福建畜牧兽医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是奖励委员会下设机构,负责福建畜牧兽医科技奖的评审。
(一)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二)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主任委员聘请省外畜牧兽医行业内权威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内牧兽医行业内权威专家担任;委员若干人,主要从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的专家委员会的高级专家中产生。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奖励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七条 福建畜牧兽医科技奖奖励工作办公室是该奖的日常办事机构,受福建畜牧兽医科技奖奖励委员会领导,设在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秘书处。主要职责是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公布结果等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秘书长兼任。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八条 福建畜牧兽医科技奖的奖励范围:福建省内畜牧兽医科技进步成果,包括:研究开发类、应用推广类和基础研究类。
(一) 研究开发类:指在畜牧兽医科技领域,研究开发的新品种(产品)、新兽药、新饲料添加剂、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经实施推广后在节约资源、节省投资、提高畜产品产量和质量、保护环境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应用推广类:指在组织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有所创新,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过程中,对已有技术集成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基础研究类:指在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中,做出的新发现,提出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等,对推动畜牧兽医行业的发展与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
第九条 评审标准
(一)研究开发类:
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或新产品,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及以上,促进了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应用推广类:
一等奖:适宜地方或区域性产业发展需求,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推广规模大、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在全省有重要影响,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适宜地方或区域性产业发展需求,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转化程度较高、推广规模较大、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及以上,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基础研究类:
一等奖:有重要发现或创新,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对加快行业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有重要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二等奖:有较大发现或创新,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及以上,对加快行业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有较大促进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第十条 奖励数量
福建畜牧兽医科技奖每一年评奖一次,奖励总数不超过7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5项。
第十一条 奖励经费
福建畜牧兽医科技奖奖励经费主要来自社会赞助。
第四章 申报条件与推荐办法
第十二条 申报福建畜牧兽医科技奖的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福建畜牧兽医科技奖奖励范围;
(二)申报成果应为近3年内科研结题所产生的成果。
(三)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四)无重复报奖内容,通过第三方鉴定或评审过的并达到省内领先水平以上的成果或具有有关的证明。
第十三条 凡已获得省级科技奖励、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及省级以上社会力量设奖的项目不再申报福建畜牧兽医科技奖。
每个成果只能通过一个推荐单位进行推荐。
第十四条 申报、推荐福建畜牧兽医科技奖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福建畜牧兽医科技奖申报书;
(二)科技成果评价意见;
(三)成果应用证明;
(四)由省部级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五)其他相关附件。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具有实际贡献的主要人员。主要完成人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技术路线或重要创新点;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解决了关键学术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
(三)在研究方法、手段的提出以及重要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等方面有主要贡献者;
(四)参与并解决在示范、应用过程中的重要难点或关键技术问题;
(五)在成果完成期内,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时间坚持在本项目的科研、示范推广第一线工作。
(六)成果主持人必须是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会员。
第十六条 福建畜牧兽医科技奖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20人、二等奖不超过15人。
第十七条 推荐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研制、示范、应用的过程中进行组织并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十八条 福建畜牧兽医科技奖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单位:一等奖不超过10个,二等奖不超过7个。
第十九条 多个单位共同协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福建畜牧兽医科技奖推荐办法
福建畜牧兽医科技奖参评成果的推荐实行归口管理,不接受个人申报和推荐;所有参评成果必须事先由推荐单位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后,方可择优推荐。
第二十一条 福建畜牧兽医科技奖推荐单位
(一)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负责本辖区申报项目的统一推荐工作。各设区市畜牧兽医学会要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二)福建省高等农业院校及省级畜牧兽医科研机构、省农业厅机关的有关处站可直接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推荐申报项目。
(三)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各分会。
第二十二条 福建畜牧兽医科技奖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申报项目资料报推荐单位;
(二)推荐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对形式审查合格项目进行初评遴选后上报评审。
(三)推荐项目应在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推荐。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三条 评审
福建畜牧兽医科技奖采用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一)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工作办公室予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提交畜牧兽医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程序及规则如下:
1. 评审委员会采用会议方式评审,以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拟授奖项目等级。
2.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对候选项目进行现场考察。
(三)奖励工作办公室将获奖项目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接受异议并负责处理。
(四)奖励委员会对无异议的获奖项目进行审定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授奖
福建畜牧兽医科技奖由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颁发奖励证书,对获奖者可给予一定奖金奖励。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接受异议投诉。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真名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匿名异议一律不受理。
第二十六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获奖项目异议。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对已获奖的项目,如发现违反奖励条件、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将撤消其奖励、向社会公告,取消报奖单位三年申报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福建畜牧兽医科技奖接受国内外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在奖励活动中不收取候选者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福建畜牧兽医科技奖的冠名,捐赠或赞助评奖当年所需的奖励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就冠以“福建(XXX杯)畜牧兽医科技奖”。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