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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畜牧业协会分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福建省畜牧业协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是根据畜牧业行业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名称为:福建省畜牧业协会××分会,或福建省畜牧业协会××专业委员会。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任务:

(一) 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畜牧业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形成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协调机制。

(三) 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

(四) 开展技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五) 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相关标准。

(六) 承办本会交办的具体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本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不另行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机构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分支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须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后即可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

第九条 分支机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后,其原有印章须及时上交协会处理;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其印章须经协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可在相关的产业群体内发展会员,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执行秘书。由本会会长、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成员为协会的会员,不另收取会费。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在银行单独设立账户。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福建省畜牧业协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须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后即可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请示,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会不得向所属分支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会对分支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每5年更换一次《福建省畜牧业协会分会证书》。分支机构在《福建省畜牧业协会分会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应主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分会应按期换届。换届前,分会理事长、秘书长要事先与协会秘书处沟通情况,并应提前30日将其换届方案报协会,经协会秘书处协商核准批复后再召开换届大会。未经核准的,不得召开换届大会。新一届分会理事会产生后,相关材料须在换届会后30日内报协会备案。未经备案的,不颁发新的《福建省畜牧业协会分会证书》。分会换届后需将证书、印章及文件资料移交至新一届分会秘书处归档。

第二十条  分会换届或举行重大活动,应邀请协会的有关领导参加。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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