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福建畜牧兽医网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73号国贸广场1408室
电 话:0591-87856764
为规范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专家的管理及履职行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推动学科发展、服务行业、促进科技创新中的专业支撑作用,保障学会各项专业活动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依据《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聘任并参与学会组织或承接的各项专业活动的专家(以下简称“学会专家”)的资格认定、遴选、权利义务、履职要求、行为规范、费用管理及监督考核等。
第二条 学会专家的管理遵循“专业权威、会员优先、客观公正、权责对等、动态管理、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本会会员或省畜牧业协会会员,可被聘任为学会专家:
1. 会员资格:是本会或省畜牧业协会的有效注册会员。
2. 高级职称要求:原则上应具备畜牧、兽医及相关专业领域的正高级(如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推广研究员等)或副高级(如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等)专业技术职称。在特定应用领域(如技术推广、大型企业管理、一线生产)具有卓越实践经验和广泛行业影响力的杰出人才,虽未取得高级职称,但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特别认定,可被聘任。
3. 专业能力:在畜牧兽医某一或多个专业方向(如动物遗传育种、营养饲料、疫病防控、临床兽医、兽药、检疫、养殖工程、畜产品安全、技术经济等)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扎实的理论基础或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领域国内外前沿动态。
4. 职业道德:学风严谨,品德高尚,坚持原则,责任心强,具有高度的职业操守和科学精神,无不良学术或职业行为记录。
5. 履职能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聘期内超过70周岁的自然解聘;特殊资深专家可适当放宽),能够保证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专家工作。
6. 意愿与承诺:自愿接受聘任,承诺遵守本办法及学会相关规定。
第四条 专家聘任按以下程序:
1. 提名与申请: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后推荐,填写《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专家推(自)荐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评审与审批:学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初审,对申请人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职业道德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名单提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3. 聘任与登记:经批准后,由学会发文聘任,每届聘任期限5年,可连聘连任。受聘专家信息由学会秘书处登记进入专家库管理。
第五条 学会专家主要参与本会组织或承接的以下专业活动:
1. 科技服务与咨询:为会员单位、行业企业、政府机构提供技术咨询、诊断、解决方案与决策建议;参与技术推广、成果转化、科技帮扶、科普宣传等活动;承担本会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授课任务;参与本会团体标准的研制、评审与宣贯。
2. 专业人员技术水平评价:参与本会或受委托组织的畜牧兽医领域专业人才能力评价、技术等级认定等工作。
3. 科技成果评估:参与本会或受委托组织的科技成果评估;参与相关技术机构能力评价、资质认定(受委托时)。
4. 科技成果奖评价:担任本会设立的科技奖、优秀论文奖等评审专家;受委托参与其他单位科技成果的评价、鉴定或推荐。
5. 学术评议与战略咨询:参与学会学术会议征文评审、学术报告评议、学科发展研讨;为学会发展战略、重要规划、重大活动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受委托参与行业政策、法规、标准、规划的咨询论证。
6. 其他活动:经理事长批准,需要学会专家参与的其他专业性活动。
第六条 专家遴选原则:
1. 专业匹配:根据活动的具体需求(专业领域、研究方向、实践经验等),选择最匹配的专家,并指定一名专家组长。
2. 随机性与代表性: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可采取随机方式遴选专家,并考虑专家来源(科研、教学、推广、生产、管理等)的适当平衡。
3. 严格回避:遴选时即应考虑回避与科技成果评价有直接或利害关系的因素,专家在接受邀请时及活动中也须主动履行回避义务。
第七条 专家应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1. 独立公正: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2. 保密义务:对评审内容、过程及结果保密,不得泄露不应公开的信息。
3. 按时参加:准时参加评审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通知组织方。
4. 廉洁自律:不得收受利益相关方的财物或宴请,不得利用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专家费用:包括劳务报酬、差旅费。专家费用由学会支付或由活动组织方与专家事先约定。
1. 劳务报酬包括:如咨询费、论证费、评审费、讲课费等,费用标准:
咨询、论证、评审费(税后)按照以下标准: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重大项目的咨询论证,对正高级职称的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元/人天;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咨询费标准为3600元/人天。其他项目的评审、论证、咨询,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每半天不超过500元。
以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专家咨询论证活动的,会期为半天的,按以上标准60%执行
讲课费(税后)按照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线上讲课:按线下标准的50%-70%支付。
2. 交通费、住宿费凭合规票据实报实销。报销标准可参照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或由活动组织方与专家事先约定合理上限。
伙食补助可给予定额补贴或由组织方统一安排工作餐。
第九条 学会秘书处建立专家履职档案,记录专家参与活动情况、专业表现及遵守规定情况。
学会定期或在聘任期满前,对专家进行综合评估,作为续聘、奖惩的依据。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对专家履职行为的监督。
第十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暂停专家资格、移出专家库等处理:
1.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已确认的评审活动的;
2. 评审工作中存在明显不公正行为的;
3. 泄露评审秘密或项目信息的;
4. 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5.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5年8月9日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第十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