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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规范

作者:秘书处   发布时间:2025-08-14 10:26:16

建立科学、公正的畜牧兽医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提升行业科技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福建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国家标准《农业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规范》等规范,结合福建省畜牧兽医行业成果评价实际情况,制定《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规范》。

一、受理前的准备工作

1、了解委托单位情况、成果学科属性、成果类别、成果构成(单一成果集成整合成果)

2、向委托方发送成果评价研究报告、评价标准、评价报告、委托协议等格式文件,让委托方了解评价流程附件1)和有关技术要求,完成评价需要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

二、确认评价目的

评价报告用于国家奖评审、省部级奖、社团组织设立奖项等评审,项目阶段性评价、专利技术转让评估等。

三、判断评价要求能否实现

1、成果是否属于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评价范围;

2成果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可能造成危害;

3、成果是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而尚未经依法审查确认;

4、成果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5、成果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6、委托方是否按要求提供了全部评价资料,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可靠,能否进行评价;

7、委托方评价要求是否主要为非技术内容。

四、评价咨询费用

每项成果评价咨询费为5000元。评价咨询费不含专家

咨询劳务费、现场考察费、会议会务费和差旅费。如需由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承担以上相关费用的,评价委托方和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需按照国家、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以协议形式另行确定评价咨询费用。

五、成果审查

根据科技部《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委托方提交的研究报告等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判断评价委托方提出的评价要求能否实现。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同行专家事先从技术上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提出能否接受委托的咨询意见。

审查的内容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属于评价范围内需要评价的科技成果;

2起草的《研究报告》《评价结论》是否正确客观、无误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及学术不端等问题。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1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详实;

2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3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3、评价机构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做出回复,回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组织评价的。确定评审方式(网络评价、现场评价和会议评价等)、专家组成员及组长;

2不接受评价委托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应用技术成果

1、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已推广应用及取得的效益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2、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3、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4、技术发明类成果应提交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5、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畜禽育种类成果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种畜禽新品种审定证书、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兽药应提交新兽药注册证书或兽药生产许可证书,饲料、饲料添加剂应提交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

6、缴纳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7、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软科学研究成果

1、研究报告;

2、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

3、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正面引用的证明;

4、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5、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科普类成果

1、研究报告;

2、图书及电子出版物样本(最新版本);

3、由出版社出具的作品发行数量、再版次数证明;

4、公开引用或应用证明;

5、科普作品质量的证明;

6、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六、签订协议

接受评价委托,与委托方签订评价协议,约定有关评价的要求、评价地点、完成时间和确定并交纳评价咨询服务费用等事项。协议格式内容以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制定的《畜牧兽医科技咨询服务协议》为范式。

七、协议批准

以学会内部签报形式向领导报批。签报内容包括:成果技术背景、内容简介,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成果已获奖励情况,评价时间地点,评价咨询费用及畜牧兽医科技咨询服务协议等。

八、制定评价方案

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遴选评价专家并组建评价专家组,确定评价负责人,制定评价方案。评价专家原则上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7人但可根据委托方的需求,也可遴选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专家库之外的专家。专家组组长一般由有影响的资深专家担任,负责组织完成专家组综合评价意见。参加评价的专家必须严格执行《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科技成果评价专家行为守则》(附件2)

九、评价活动的组织

会前准备

协议签订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评价会议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评价机构文号评价机构名称评价形式评价日期、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具体事宜。会前7-10天将召开评价会议的通知和技术资料经委托方同意成果评价资料,发送给参加评价的专家,并提醒、督促专家审阅材料。

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评价会议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测试组工作期间,成果完成单位应当为测试组提供条件,配合测试组完成测试工作。

委托单位应在评价会议召开前认真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评价机构在评价会议前,应召集评价组的正组长召开预备会,听取委托单位关于评价会议的准备情况,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应当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

评价机构指定一名评价专家代表专家组起草评价意见。

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工作人员守则》(附件3)。

评价会议通用程序

1、评价机构的负责人主持会议,宣布评价会开始

2、介绍参加会议的有关领导和专家

3、向专家介绍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科技成果评价办法和评价工作等情况,并介绍科技成果评价程序以及定性和定量评价的具体要求,就有关问题答疑

4、宣布评价专家组成员名单,报告出席评价会议的专家人数,推荐确定专家组人选,宣布由组长主持评价会议

5、在专家组组长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6、专家质询。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评价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询。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7、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每位咨询专家独立评价,提出评价意见和分值。除派留1-2名人员协助专家组操作计算机、修改评价意见外,成果完成单位其他人员一律回避

专家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核对起草的专家组《评价意见》与提交评价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评议时,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

8、评价组组长汇总或指定其他专家汇总全体专家评价意见和分值,在综合所有评价专家评价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专家组综合评价结论,计算出综合评分。专家组综合评价结论起草完成后,专家组对其进行充分讨论和修改,最后形成专家组正式的评价结论

9、评价组组长向成果完成单位宣布评价结论并听取完成单位意见。成果完成单位发现评价意见有不符合《科技部评价办法》规定的,以及措辞、数据、专业名词术语有误的,应当及时指出。如无异议,会务工作人员通过专家组评价结论根据科技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形成书面成果评价(或评估、评审、鉴定)报告(格式见附件4),并完成签名;

10、会议交由评价机构负责人主持。有关领导嘉宾讲话:成果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致谢;成果完成单位领导讲话,评价会结束。

十、交付报告

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和份数向评价委托方交付评价报告。评价报告的格式和尺寸按照科技部的统一要求,由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印刷制作。报告必须加盖骑缝章,签署有关意见,理事长审批后加盖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公章。

十一、文书档案工作

1、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评价活动形成的一式4份《畜牧兽医科技咨询服务协议》附件5),其中2份留存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存档2份交由成果完成单位存档;

2、评价活动结束后,有关成果评价的所有原始文件、专家签字的个人评价意见和专家负责人签署的专家组评价意见等原始技术资料,按照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档案管理的要求,必须及时收缴存档;《评价报告》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2份,由秘书处存档。

本规范经2025年8月9日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第十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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