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福建畜牧兽医网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73号国贸广场1408室

电 话:0591-87856764

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刊登文章审核管理办法

作者:学会秘书处   发布时间:2023-04-02 16:52: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刊物(以下简称“学会刊物”)的稿件审核流程,提升学术质量,促进畜牧兽医领域学术交流,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向学会内部刊物及专栏投稿的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技术总结、综述评论等稿件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 学术性:稿件需符合畜牧兽医学科领域,具有科学性与创新性;  

2. 规范性:符合国家出版标准及学术论文写作规范;  

3. 公平性:实行双向匿名审稿制度,保障审稿公正;  

4. 时效性:明确审稿周期,优化流程管理。  

第二章 稿件要求

第四条 投稿内容应围绕畜牧兽医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行业政策分析等主题。

第五条 格式规范:  

1. 稿件需包含中文标题、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  

2. 图表清晰,数据真实,引用文献标注完整;  

3. 字数原则上不超过8000字。  

第三章 审稿流程

第六条 投稿与初审:  

1. 作者通过学会秘书处邮箱提交稿件,并注明投稿至学会内部刊物或《福建畜牧兽医》杂志专栏;  

2. 编辑部在收到稿件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包括查重检测,重复率≤15%);  

3. 不符合格式或学术不端的稿件直接退稿,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专家复审:  

1. 通过初审的稿件由《福建畜牧兽医》杂志编辑部进行评审;  

2. 审稿专家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返回修改意见,提出“录用”“修改后录用”或“退稿”建议;  

3. 出现争议时,由学会组织第三方专家终审裁决。  

第八条 终审与录用:  

1. 编辑部汇总专家意见后提交编委会终审;  

2. 终审通过稿件由编辑部通知作者修改,修改期限不超过30天;  

3. 最终录用稿件按栏目安排刊发。  

 

第四章 审稿标准

第九条 学术质量要求:  

1. 研究目的明确,方法科学,结论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2. 数据真实可靠,统计分析严谨;  

3. 文献引用权威,反映学科前沿动态。  

第十条 实践价值要求:  

1. 技术类稿件需具备可操作性,对行业生产有推广价值;  

2. 政策研究类稿件需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第十一条 伦理规范要求:  

1. 涉及动物实验的稿件需注明伦理审查编号;  

2. 不得出现商业性软文或未披露的利益关联。  

第五章 稿件处理

第十二条 稿件处理结果分为:  

1. 直接录用:初审、复审均无修改意见;  

2. 修改后录用:需按专家意见补充内容或调整结构;  

3. 退稿:存在学术缺陷、重复发表或不符合刊物定位。  

第十三条 作者对审稿意见存在异议时,可提交书面申述,由编委会组织仲裁评审。  

第六章 学术不端处理

第十四条 对存在抄袭、篡改数据、一稿多投等行为的稿件,按以下方式处理:  

1. 退稿并通报作者所在单位;  

2. 两年内不再接收该作者投稿;  

3. 情节严重者列入学会学术诚信黑名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3年4月1日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第十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由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  

2023年4月2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