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福建畜牧兽医网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6号农房大厦5层
电 话:0591-87856764
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三)目标要求。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病种和范围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国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疫苗,进行H5亚型和(或)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口蹄疫:对全国有关畜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疫苗,进行O型和(或)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国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国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各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A型口蹄疫免疫。
小反刍兽疫:对全国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无疫区建设的区域,经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布鲁氏菌病:对种畜以外的牛羊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止免疫。各省份根据评估情况,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确定本省份的免疫区和非免疫区。免疫区内不实施免疫的、非免疫区实施免疫的,养殖场(户)应逐级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后实施。各省份根据评估结果,自行确定是否对奶畜免疫;确需免疫的,养殖场(户)应逐级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后实施。免疫区域划分和奶畜免疫等标准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
包虫病: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重点疫区对羊进行免疫;四川、西藏、青海等省份可使用5倍剂量的羊棘球蚴病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开展牦牛免疫,免疫范围由各省份自行确定。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对猪瘟、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牛结节性皮肤病、羊痘、狂犬病、炭疽等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免疫计划。各省份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含计划单列市工作需求),制定本辖区的强制免疫计划,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备案,抄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规模养殖场(户)及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实行“先打后补”。各省份可采用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全面推进“先打后补”工作,在2022年年底前实现规模养殖场(户)全覆盖,在2025年年底前逐步全面停止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三)加强技术指导。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技术指南,组织开展省级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区域实验室和各省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持续跟踪病原变化和流行趋势,为各地免疫方案的制定、疫苗的选择和更新提供技术支撑。各省份要组织做好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及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免疫技术培训。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四)做好免疫记录。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乡镇动物防疫机构、村级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五)落实报告制度。各省份按月报告疫苗采购及免疫情况。在每年3—5月、9—11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各省份要明确专人负责汇总、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评估免疫效果。各省份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坚持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农业农村部将组织开展定期检查,视情况随机暗访和抽检,通报检查结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工作任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
(二)落实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三)做好经费支持。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0〕10号)要求,对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中央财政切块下达补助资金,统筹支持各省份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
(四)开展宣传培训。各省份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提升养殖者自主免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和防疫水平。要制定动物免疫病种的免疫培训方案,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相关人员科学开展免疫,加强个人防护。
(五)强化监督检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要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工作,开展监督抽检,对生产企业实行督导检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
各地要密切关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展,及时报告新问题、新变化。农业农村部将根据防控工作需要,结合各地实际,适时调整优化强制免疫有关要求并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