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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应急管理期间,自治区要求生猪产地检疫工作“十不出证”,即有以下十种情形的,官方兽医不出具检疫证明。
一、生猪来源不清楚、生猪来源地不属于本检疫申报点的检疫责任范围、生猪已经进入市场或集散交易场所等流通环节的不出证(不出具检疫证明)。 二、生猪饲喂餐厨剩余物(泔水)的不出证。 三、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申报跨省调出生猪的不出证。 四、在我区非洲猪瘟疫情全部解除封锁之前,除种猪和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外,其它生猪跨省调运不出证。 五、生猪运输车辆不符合备案管理规定的不出证。具有以下任一情形的不出证: (1)未取得《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的; (2)生猪运输车辆厢壁及底部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 (3)跨县调运生猪未配备可运行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的; (4)未配备喷雾消毒器和消毒药、在装载生猪前未对车辆进行全面清洗消毒的; (5)不建立生猪运输消毒台账的。 六、现场检疫时核查生猪耳标不符合的不出证。 具有以下任一情形的不出证: (1)生猪未佩戴耳标的; (2)生猪耳标号码与记录的生猪来源养殖场(村屯户)台账不一致的; (3)生猪离开养殖场或农村养殖户后才加挂耳标的; (4)发现除养殖场管理人员、防疫员以外的人员违规持有生猪耳标并给生猪挂标的。 七、生猪未按照规定检测非洲猪瘟等疫病或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出证。 八、申报人(货主)、生猪运输车辆被列入“失信名单”管理且在限制期内的不出证。 九、生猪未经官方兽医(协检员)现场检查或经检疫不合格的不出证。 十、发生疫情县调出生猪不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兽医主管部门为控制、扑灭疫情作出的有关规定的不出证。 (资料来源: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