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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本会分会的管理,规范分会的组织和各项业务活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省科协《福建省科学技术学会省级学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会根据学科不同专业的需要,设立分会。分会是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学会组织的基础,也是学会开展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础。
第二条 分会接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定章程。其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学分会”,不得冠以“福建省”、 “省”等字样。分会的组成成员及名称为:(副)理事长、(副)秘书长、理事、会员。
第三条 分会应按照《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在学会的授权下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为学会会员,所收取的会费属于学会所有。会费标准按学会标准执行,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第四条 在活动中凡涉及与政府、企业、事业法人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以及涉外活动和召开全省性会议等,须经学会审批。
第五条 分会应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培训和科普教育等各项活动。活动结束后须将活动总结或纪要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六条 分会需要更名或变更负责人的,需先由其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向学会书面请示。经学会批准后,由学会秘书处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分会的注销,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 分会无特殊原因不得办理银行账号,其经费收支、决算在学会账户上分列管理,盈余的经费原则上返还分会使用。其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九条 分会开展重大学术活动的经费,可通过接受相关企业的赞助加以解决。开展业务活动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由学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条 分会应每年12月15日以前向学会递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各项活动,要事先报本会审批。
第十一条 学会对分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每5年更换一次《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分会证书》。分会在《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分会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应主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分会应按期换届。换届前,分会理事长、秘书长要事先与学会秘书处沟通情况,并应提前30日将其换届方案报学会,经学会秘书处协商核准批复后再召开换届大会。未经核准的,不得召开换届大会。新一届分会理事会产生后,相关材料须在换届会后30日内报学会备案。未经备案的,不颁发新的《福建省畜牧兽医学会分会证书》。分会换届后需将证书、印章及文件资料移交至新一届分会秘书处归档。
第十三条 分会换届或举行重大活动,应向学会报告并邀请学会有关领导参加。
第十四条 分会违反本制度规定开展活动的,学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