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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血浆蛋白粉携带非洲猪瘟病毒(ASFV)的风险及对策

作者:转自:何伟勇 李毅 饲料技术汇    发布时间:2018-09-28 11:03:52

关于猪血浆蛋白粉是否存在传播猪病的风险,历来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猪血浆蛋白粉的生产者认为没有风险,因为缺乏确凿的证据,甚至主张谁质疑、谁举证。而兽医传染病专家则认为,根据目前猪血浆蛋白粉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标准,是不能排除这种风险的,只是举证的技术难度很大,只有政府才有能力完成。如果政府没有相关的工作安排,也就没有人去做这个工作。没有举证,不等于没有证据,更不能排除风险。

  首先,国家标准《饲料原料喷雾干燥猪血浆蛋白粉GB/T 33914-2017》中规定,猪血浆蛋白粉中IgG的含量应≥15%(结果以占样品粗蛋白百分数计)。为最大程度的避免IgG损失,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低温喷雾干燥技术。在实际生产中,出风口温度一般控制在70℃左右,物料从进料口到出料口的时间一般只有十几秒钟,这样瞬间的高温,不会破坏IgG的活性,也就意味着不能完全灭活那些比IgG耐热性更好的细菌和病毒。该标准的卫生指标中对于细菌总数的要求为≤2×105CFU/g,实际上也就说明这一工艺达不到完全灭菌的效果。虽然该标准中也规定了,猪血浆蛋白粉中不得含有《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的一、二、三类猪传染病病原。但实际生产中,生产企业并不对每个批次产品做检测。从上述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可以发现,猪血浆蛋白粉的血源如果污染了对热耐受性较高的病原微生物后,产品中就有可能含有这些未被完全灭活的病原微生物。

  其次,猪血浆蛋白粉的生产尚无GMP标准,无法严格控制生产环境,在生产过程中的人员、车辆、工具、包装等,都不能实现隔离和净化,一旦原料受到病原微生物的污染,即便喷雾干燥过程能够达到完全灭活的效果,也不能排除原料和产品之间的交叉污染。

  更大的风险在于目前生产猪血浆蛋白粉的设备很难做到彻底清洁,只要有一批原料是污染的,残留在储罐和喷塔内的物料就会污染其它批次的产品。这些产品加入到饲料后会成为疫病传播的途径。与人员、车辆、用具、动物运输等点对点的传播途径不同,饲料这一传播途径是点对面的,传播范围更广、传播速度更快。而且一旦发生,很难快速查明原因。

  尽管风险确实存在,但一直以来,猪血浆蛋白粉仍然被作为饲料原料广泛使用。这是因为,大部分猪场都在使用各种疫苗,认为猪群并不易因此受到病原微生物的感染。或者,猪场本身就是某些传染病的阳性猪场,多一个饲料的传播途径也无所谓。

  但是,对于非洲猪瘟(ASF)这样一种新传入我国的烈性传染病,哪怕只有万分之一的风险,都是致命的。必须消除所有可能的传播途径,确保防控措施万无一失。在这种特殊情况下,针对所有可能传播非洲猪瘟病毒(ASFV)的途径,就不能采取谁质疑、谁举证的态度,而是相反,谁认为没有风险,谁负责举证,并对后果负责。

  ASFV在环境中比较稳定,能够在污染的环境中保持感染性超过3天,在猪的粪便中保持感染性达到数周,在室温保存的血清或血液中存活18个月。60℃加热30分钟,或者56℃加热70分钟ASFV可以被灭活。但是还没有实验证明,ASFV在出风口温度为70℃的喷塔中十几秒内能否被完全灭活,产品中是否完全不存在有活性的病毒粒子,生产过程是否存在部分物料未充分接触高温蒸汽,产品和原料间是否有交叉污染等。显然,这些都是存在疑问的,彻底排除猪血浆蛋白粉携带ASFV还缺乏证据。

  在现阶段,为避免或降低猪血浆蛋白粉中携带ASFV隐患的措施有:

  1、短期内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猪血浆蛋白粉,直到疫情得到完全控制。

  2、严格执行GB/T 33914-2017中关于猪血浆蛋白粉产品中不得含有《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中的一、二、三类猪传染病病原的要求,尽快建立相应的检测方法和标准,对每一批次原料进行入库检验,对每一批次产品进行出厂检验。

  3、改变国标,不再设定IgG的含量标准,进而改变工艺,确保生产工艺能够完全杀灭ASFV;同时参照兽用生物制品GMP管理办法,提升猪血浆蛋白粉的质量控制水平,杜绝生产现场的交叉污染。

  当务之急,应立即严禁ASF疫区的原料血销售、猪血浆蛋白粉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对非疫区的猪血浆蛋白粉生产企业进行排查,对现场管理混乱、设备性能不稳定、检验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先停产整改,对有能力保证生物安全的企业实施定点监控,严格监控原料来源、确保产品追溯体系完善。同时,立即着手制定《紧急防疫时期猪血浆蛋白粉的管理办法》。

  长远之计,政府应立项,科学评价猪血浆蛋白粉的生物安全问题,制定《猪血浆蛋白粉管理办法》,对血液采集、储存、原料验收、加工、产品检验、销售和使用环节做出明确规定,指导猪血浆蛋白粉产业的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农业大学  何伟勇教授李毅博士)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加强猪用饲料监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暂停使用以猪血为原料的血液制品生产猪用饲料。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生产或销售的相关猪用饲料产品(包括半成品、残次品),饲料生产及销售企业应当按批次抽样送检。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的,可以继续销售;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召回产品,并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对相关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

  三、养殖场(户)暂停使用相关饲料产品饲喂生猪。库存的有关饲料产品,待其生产和销售企业的产品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后,可以继续使用。

  四、已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及其周边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泔水饲喂生猪;其他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生猪。

  五、各地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做好辖区内饲料生产及销售企业相关猪用饲料产品的抽样检测工作。对确诊的阳性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组织和监督有关企业做好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和追溯排查工作,以及相关生产设施、场所、运载工具等的清洗消毒。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饲喂生猪的行为,要依法严格监管。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泔水全链条管理。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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